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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10/9 10:14:07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杭政函〔2016〕14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態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12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三屆八次全會和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精神,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五水共治”為載體,以“河長制”為抓手,以“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為原則,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治本導向,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全體系治理,嚴格考核問責,嚴格執法監管,推動全民參與,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建設生產美、生態美、生活美、人文美的國際化城市和美麗中國的樣本提供良好的水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17年,全市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13個國家“水十條”考核斷面Ⅰ—Ⅲ類水質比例保持在92.3%以上,18個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保持在66.7%以上,45個市控以上斷面水質達標率保持在86.7%以上,削減劣Ⅴ類水質斷面11個;城市建成區消除黑臭水體達到國家要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基本達標;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


  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13個國家“水十條”考核斷面Ⅰ—Ⅲ類水質比例保持在92.3%以上,18個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77.8%,45個市控以上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88.9%;全面消除劣Ⅴ類水質斷面;城市建成區全面消除黑臭水體;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千島湖引水工程建成后,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地下水水質保持穩定。


  到203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業。嚴格按照“關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園一批、規范提升一批”原則和重點行業整治提升標準,深入推進重污染高耗能行業整治提升。深化電鍍、印染、造紙、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整治,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提升蕭山印染行業、富陽造紙行業工業重復用水率,確保2017年年底廢水排放量在2015年基礎上削減8%,力爭削減10%。其他地區印染、造紙和化工行業確保2017年年底的廢水排放量在2015年基礎上削減6%,力爭削減8%。大力開展地方特征重點行業整治提升,著力解決酸洗、砂洗、有色金屬、廢塑料、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的污染問題。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業、加工點、作坊開展專項整治。對富陽、臨安“低、小、散”造紙企業進一步整合,對苕溪上游、錢塘江上游小化工企業實施關停、轉遷。開展蕭山水洗定型行業、余杭竹制品深加工行業、千島湖流域采礦行業專項整治,2016年年底前完成杭州千島湖礦產品有限公司四家礦山的關停,2016年啟動杭州建銅集團有限公司廢水納管排放工程,力爭2017年年底前、確保2018年6月底前實現納管后廢水在新安江大壩下游合適區域排放。2018年6月底前,關停千島湖流域內電鍍等重污染企業。實施蕭山區空港經濟區化工行業結構調整,逐步取消化學合成工藝,力爭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到2020年,關停、轉遷杭州經濟開發區內化工企業。[市環保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各項工作均需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工業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并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和建設污水、垃圾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6年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或撤銷其園區資格。2020年年底前,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出路的工業(產業)集聚區應按要求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安裝監控設備,實現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自產自消”;逾期未完成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或撤銷其園區資格。(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商務委等參與)


  實施重點水污染行業廢水深度處理。嚴格落實重污染行業重金屬和高濃度難降解廢水預處理和分質處理,強化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維管理和清潔化改造。加快對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升改造,加強對納管企業總氮、鹽分、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電鍍行業廢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礎上,繼續推行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行業的廢水輸送明管化,杜絕廢水輸送過程污染。印染、化工、造紙行業的廢水逐步納入工業污水處理廠處理范圍,現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廢水需達到相關行業污水排放納管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科委、市建委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執行一級A以上標準。堅持“一廠一策”,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要在保證正常穩定運行并實現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加快實施提標改造。錢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要全面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A提標改造。到2020年,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達標,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到70%。重點推進七格污水處理廠四期、之江污水處理廠一期、余杭臨平污水處理廠一期等項目建設,啟動城西污水處理廠、臨江污水處理廠二期和北部再生水廠建設,統籌考慮杭鋼、運河新城、崇賢地區的污水出路問題,全面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機制。2016年年底前,各區、縣(市)要組建或引進專業化排水(污水)運營公司,對轄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專業化運行管理。目前由鄉鎮政府直接負責運營的鄉鎮級污水處理設施要在2016年年底前委托專業化公司運營。加強進出水監管,有效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率。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管網的日常養護工作,提高養護技術裝備水平。全面實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依法核發排水許可證,切實加強對排水戶污水排放的監管。工業企業等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許可證要求。對應當申領排水許可證卻未申領許可證或不按照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排水戶,要嚴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團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網特別是支線管網建設。在城北地區運河新城、桃園、申花,城東地區錢江新城擴容區、艮北、九喬,城西地區三墩北、雙橋等區塊,進一步完善污水管網配套,為截污納管及污水處理創造條件。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和碼頭污水截流、納管工作。提高管網建設效率,加強對現有雨污合流管網的分流改造;對在建或擬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管網,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力爭到2017年年底,基本實現全市城鎮截污納管全覆蓋,全市運行3年以上的鎮級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建城區實現雨污分流。(市城管委、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建立污泥產生、運輸、儲存、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取締所有非法污泥堆放點。因地制宜地建設污泥處置設施,鼓勵跨地區協同處置,到2017年,全面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設施建設,各區、縣(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5%以上;到2020年年底,各區、縣(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區域和污染物排放總量“雙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禁養區、限養區制度,2016年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調整優化養殖業布局,大力發展農牧緊密結合的生態畜牧業,促進養殖業轉型升級。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切實加強畜禽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生態消納,加強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以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為重點,對存欄量100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殖場進行標準化改造,對中等規模養殖場進行設施修復以及資源化利用技術再提升,確保治理設施配備和運行到位。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建立死豬保險聯動機制和集中處理機制,確保設施先進、運作機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扎實推進現代生態循環農業示范創建,建成2個現代生態循環農業整建制推進縣、11個示范區、110個示范主體;全面完成年存欄50頭以上規模畜禽養殖場生態達標驗收,開展生豬年存欄5頭以上散養戶整治,基本實現畜禽養殖排泄物生態消納或達標排放,規模養殖場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到98%以上,并落實長效監管機制。(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大力發展生態循環農業,積極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加快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農民科學施肥,通過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施用有機肥,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引導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切實降低農藥對土壤和水環境的影響。到2017年,化學農藥使用量比2015年減少2%,2018年—2020年,實現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健全化肥、農藥銷售登記備案制度,建立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體系。(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防治水產養殖污染。協助編制并指導實施縣域現代生態漁業規劃,調整優化水產養殖布局,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明確水產養殖空間,嚴格控制水庫、湖泊、灘涂和近岸小網箱養殖規模。開展漁場“一打三整治”專項執法行動。持續整治甲魚溫室、開放型水面投飼性網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魚等養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發展池塘循環水、工業化循環水和稻魚共生輪作等循環養殖模式。積極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模式。大力推廣配合飼料替代冰凍小魚養殖。對水產養殖中使用違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繼續做好開放性水域土著魚類和濾食性魚類增殖放流與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支持各地開展水產養殖集中區域水環境檢測和監測。到2017年,開展水產養殖生態化改造及生態養殖技術推廣面積累計達到8.3萬畝以上,普及推廣稻魚共生、稻魚輪作等生態養殖面積累計達到3.5萬畝以上。到2020年,構建生產與生態相協調、安全與高效相結合、管理和服務相同步的現代生態漁業。(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發改委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17年,全市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805個。因地制宜選擇經濟實用、維護簡便、循環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藝,科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充分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輻射效用,堅持區位條件允許的村莊生活污水優先進污水處理廠。鼓勵人口集聚和有條件區域建設有動力或微動力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力爭到2017年,全市完成1556個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累計新增受益農戶40萬戶以上,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和規劃保留村全覆蓋,農戶受益率達到80%以上。以縣為單位全面推進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方運營,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收集率、負荷率和達標率。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體系全覆蓋,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質分類處理。(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農辦牽頭,市科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農業局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淘汰老舊落后船舶,鼓勵建造節能環保船舶和改造船上污染物儲存、處理設備。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繼續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力爭延續內河船型標準化政策。禁止掛槳機船舶進入禁航水域,所有機動船舶要按有關標準配備防污染設備。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內河船舶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相關環保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碼頭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要按有關規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儲設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轉運和處理機制,積極推進政府購買船舶污染物第三方治理服務,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處理。進一步規范建筑行業泥漿船舶運輸工作,禁止運輸船舶泥漿排入航道。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港口與所在地城市設施建設規劃的銜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建設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新機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船舶生活垃圾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年底前和2020年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強化船舶港口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完善交通運輸環境監測、監管機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加強對船舶防污染設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為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統籌水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資源儲備和運行維護制度,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升危險貨物泄漏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港口碼頭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三、推動經濟發展綠色化


  (五)優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生態屏障地區和錢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環境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錢塘江、苕溪、運河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存在的環境風險,不得新建高環境風險項目,加大對已有項目的監管力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開展錢塘江、苕溪、運河流域干流沿岸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布局大調查,制定并實施排查和調整方案。臨安苕溪上游要嚴格執行《杭州市產業導向目錄與空間布局指引》,對現有化工、造紙企業逐步實施關停、轉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園文局、市旅委、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參與)


  強化生態環境空間管制。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完成全市國土空間環境功能區布局,實施差別化的區域開發管理政策。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按照《浙江省水域保護規劃》及地方水域保護規劃留出水域保護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的有色金屬、造紙、紡織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市經信委、市發改委牽頭,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六)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落后生產能力淘汰指導目錄、《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根據區域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資源節約和環保優勢、產品附加值較低、相對落后的生產能力。到2017年,全面完成電鍍、水泥、造紙、化纖、化工、印染、鉛酸蓄電池、制革、磚瓦行業的落后產能淘汰。在國家和省定標準基礎上,適時修訂地方性淘汰落后產能標準,制定行業范圍更寬、要求更嚴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區、縣(市),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按照空間、總量、項目“三位一體”環境準入制度,進一步細化環境準入要求,嚴格環境準入標準。嚴守生態紅線,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敏感區依法實施強制性保護。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與區域環境質量、污染減排績效掛鉤制度,實行“以新帶老”“增產減污”和“區域削減替代”的總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減標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按照省下達任務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市環保局、市林水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規劃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鼓勵紡織印染、造紙、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業重復用水率達到45%以上,其中非棉項目達到55%以上,造紙企業綜合廢水重復利用率達到70%以上。(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等參與)


  促進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工作,大幅提升園區的主要資源產出率和土地利用率,顯著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環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70%以上的國家級園區和50%以上的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到2020年,制造業類省級以上園區(開發區)全部實施循環化改造。(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林水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高校、機關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2%;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擴大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范圍。在醫藥、精細化工、鉛蓄電池、印染、造紙、皮革、化纖、冶煉、電鍍等行業深入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以種植、養殖等高效農業為重點,抓好肥料、農藥使用和家畜禽排泄物、秸稈等廢棄物利用,積極推進農業清潔化生產。積極支持企業開展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志產品和其他綠色認證。(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質監局等參與)


  四、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節約


  (八)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嚴格執行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42億立方米以內。(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


  加強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人口、經濟發展等與水資源相平衡。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區、縣(市)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嚴格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依法加強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推進水權制度建設,積極探索水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有效途徑。到2020年,全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5%、23%以上,全市三分之二的區、縣(市)達到節水型社會建設標準。(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統計局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開展節水評估、水平衡測試,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加大工業節水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推動重點行業開展企業用水定額對標工作。以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熱力和工藝系統節水、工業給水和廢水處理等領域為重點,支持企業積極應用減污、節水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發揮國家級節水型企業、省級節水型企業的示范帶頭作用,參照節水標桿企業和標桿指標,引導工業企業開展用水效率對標達標活動,提升工業企業用水效率。到2020年,電力、紡織、造紙、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市經信委、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相關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推動星級賓館、景區、度假區、學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到2017年,全市城市節水器具普及率達90%以上。加快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到2017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1%以內;到202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在重點缺水地區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嚴控無序調水和人造水景工程。加快城市地區取消屋頂水箱、推進“一戶一表”改造。新建城區硬化地面的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建設一批雨水利用示范工程,達到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內澇災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目的。到2017年,50%以上的市級機關建成節水型單位。(市城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林水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市旅委、市機關事務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實施高效節水灌溉“四個百萬工程”(百萬畝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糧噴灌工程、百萬畝農業園區智能化標準型微灌工程、百萬畝林園地經濟性噴灌工程、百萬畝水稻區管道灌溉工程),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擴大管道輸水和噴微灌面積。加強灌溉試驗工作,探索建立灌區墑情測報網絡,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繼續推進農田水利標準化建設,到2020年新增改善灌溉面積19.4萬畝、新增高效節水面積22.7萬畝,全面提高農業灌溉能力,全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60以上。(市林水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農業局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執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查管理,進一步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標準和標識。加強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管。對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考核不合格的地區,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權限上收一級,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對現狀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或水功能區達標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園文局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積極開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連通、生態修復、突發事件處理等水資源調度,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和調度計劃;針對抗旱應急、突發水污染等特殊情況,制定應急調度方案。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充分發揮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十三五”期間確保全市完成引配水150億立方米,每年完成引配水量不少于30億立方米。(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園文局等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實行建設項目占補平衡,維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河湖生態健康。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評價工作,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實施清水入城三年行動計劃。到2018年,市區從錢塘江引水入城的15座主要口門泵(閘)站均完成新增、新建濁度降解工藝和配套設施工作,加速引入水源的泥沙沉淀,降低從錢塘江引水的濁度水平,減少“水黃”“水混”現象,實現清水入城。(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園文局、市城投集團等參與)


  五、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十一)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各區、縣(市)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嚴格按照《全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公開方案》中的時間節點、內容和公開方式發布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自2016年起,主城區以及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2018年起,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的城市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到2020年,市級具備《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全部106項水質指標檢測能力,區、縣(市)具備水質常規指標檢測能力。(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市城 投集團牽頭,市發改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落實保護區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強流域上下游聯動治污,優化取水排水格局,匯水區內嚴格準入和監管。優先開展超標飲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態修復與建設等綜合性措施,改善不達標水源地水質。加強對道路、水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落實水源保護區及周邊沿線公路等必要的隔離和防護設施建設,縣級以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完成物理隔離或生物隔離設施建設。強化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管理,積極推進城市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堅持保護與引水結合,積極實施千島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飲用水水源預警監測自動站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廣建設在線生物預警系統,到2020年,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質生物毒性預警監測系統。農村飲用水提質增效受益人口23.6萬,城鄉供水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形成以水庫水源為主、河湖水源為輔的水資源配置格局,應對突發性供水安全事件的能力顯著提高;農村自來水入戶率達到99%,城鄉飲用水安全水平得到提升。(市環保局、市林水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十二)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進重點流域水環境治理。編制實施錢塘江、苕溪、運河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計劃。落實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區體系,確定流域重點治理區域和重點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流域水環境管理政策。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實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4年修編),推進太湖流域水環境整治項目,持續改善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加快推進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到2020年,錢塘江總體水質保持良好,苕溪總體水質保持優良,運河水質有所改善。(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園文局、市農業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全面推進“清三河”工作。鞏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完成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體。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全部消除黑臭水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強河湖庫塘清淤。全面開展河湖庫塘清污(淤)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清除河湖庫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復水域原有功能,實現河湖庫塘淤疏動態平衡。實施河道涵養工程,集中連片推進農村河溝池塘整治,結合美麗鄉村、示范村、古村落建設等,維護和改善河流生態環境。以清淤疏浚、水系連通、岸坡整治、生態修復等措施為主,開展農村河道綜合整治1200公里,合力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采砂行為,對影響水源保護區和水生態的河道全部實行禁采,全面取締洗砂水未達標排放的機制砂場。(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參與)


  全面消除劣V類水質斷面。深入實施《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劣V類斷面削減計劃(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辦函〔2015〕26號),制定半山橋、蕭山出口兩個省控劣V類水質斷面整治計劃,明確時間表、項目表、責任表,將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制定市控、縣控劣V類水質斷面治理方案,公布劣V類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切實加強全市主要江河源頭水源地的綜合保護和治理。深入實施《千島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規劃浙江省實施方案》。大力推進千島湖、分水江、湘湖、青山湖、喜庵港等良好水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分別編制具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對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千島湖流域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生態環境安全評估。積極推進千島湖等重點湖庫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建設工程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減輕城市排水壓力,減少洪澇災害,改善水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以濱江區為試點,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推廣海綿型建筑與小區,推進公園綠地建設和自然生態修復。(市建委牽頭,市城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園文局等參與)


  (十三)加強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


  加強海洋資源科學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實施嚴格的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線使用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及其規模,海岸帶開發活動應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建立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加快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市林水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落實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堅持陸海統籌,根據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深入實施杭州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實施總氮總量控制,強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業園區監管。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設置、設置不合理、經整治后仍無法達標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標入海河流、溪閘超標污染物濃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建立海洋環境風險應急處置體系,切實提升海洋環境風險處置能力,對沿海化工、冶煉等企業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市環保局、市林水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十四)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關閉。在地表水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禁止取用承壓地下水,限期封閉承壓地下水井。嚴格執行杭嘉湖地區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加大對非法開采地下水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快建設全市地下水動態監測體系,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斷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農業局、市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切實提升環境風險處置能力,對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依法關停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事件的企業。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并進行防滲自動監測。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建立工業企業地下水影響分級管理體系,以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排放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行業為重點,公布污染地下水重點工業企業名單。公布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到2020年,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商務委、市安全監管局、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參與)


  (十五)開展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加強河湖和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重點流域水生態保護,開展重點河流廊道生態修復試點,建設、維護河道兩側的綠植緩沖帶和隔離帶,維持水源涵養生態空間。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河道綠化普及率、水體岸線自然化率不低于80%。積極推進水環境生物修復保護,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加強對濱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濕地等重要濕地的保護,到2017年,完成濕地生態修復工程20個,濕地面積萎縮和功能退化趨勢得到遏制。到2020年,水系源頭的濕地保護和生態公益林培育力度不斷加大,溪源濕地和高山沼澤濕地的保護和植被恢復得到加強。(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環保局、市旅委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六)嚴格防范環境風險。


  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加強對危化品物流企業和危化品運輸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運輸車特別是槽罐車的洗車水要進行收集處理。(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等參與)


  嚴格防范環境健康風險。加強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類、激素類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開展專項整治。按照省下達任務開展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衛生計生委、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林水局等參與)


  (十七)加快地方立法。


  加快推進地方環境立法。強化生產者的環境保護法律主體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根據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計劃,積極推動有關立法項目工作進程。(市法制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


  嚴格環境執法。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深入開展各類環保專項行動,重點打擊重污染行業企業、飲用水水源保護地、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等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清理整頓污染排放較重、不符合產業政策或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低、小、散”企業和各類小型加工場。繼續推進廢水直排企業及違反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制度的問題調查整治專項行動。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大綜合懲處和處罰執行力度,建立環保領域非訴案件執行聯動配合機制,盡快推動建立“裁執分離”下政府主導、多部門參與的聯動執行機制,依法支持“裁執分離”后行政機關采取的實施措施,對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執行情況組織督查。(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市法院等參與)


  重拳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違法使用環境監測計量器具,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快環境污染責任界定、損害評估鑒定制度建設,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牽頭,市建委、市林水局、市質監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完善市級巡查、區縣(市)級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深入推進環保公安環境執法聯動,會同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查處、起訴和判決一批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完善環保執法監管體制。落實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市、縣級環境監管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強化市級環保部門的稽查職能,完善環保部門對下一級政府履行環境監管執法情況的督查制度,指導督促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市環保局每年要對30%以上的區、縣(市)開展環境保護綜合督查。(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實現環境監測機構縣級特征污染因子監測全覆蓋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急預警監測全覆蓋,逐步開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建立常規監測、移動監測、動態預警監測三位一體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推進環境監測信息化建設,完善水環境質量自動化監測網絡,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斷面自動監測系統項目建設。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加強環保、農業、水利、海事、氣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在海陸指標對接、監測責任分工、數據實時共享、信息統一發布等領域深化合作。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衛星遙感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足配強區、縣(市)環境執法監管隊伍。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落實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建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實踐訓練教學基地。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縣級以上的監察機構裝備達標率應根據環保部確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建立較為完善的污染源基礎信息庫和智慧化的環境執法監管平臺。各區、縣(市)應制定由政府牽頭的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方案,2016年起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編委辦參與)


  七、增強市場機制作用


  (二十)完善價格收費機制。


  加快水價改革,全面推進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研究深化農業用水的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探索農業水價改革。(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貫徹落實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建立健全差別化征收體系。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不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探索建立農村居民污水處理收費、垃圾處理收費等制度。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一)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有利于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水環境保護需求特點,運用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作為有效抵(質)押的融資新模式,開發為循環經濟服務的信貸產品,加強水污染防治。探索設立節能環保產業引導基金,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支持生態環保的投資基金。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水環境保護投入,積極推廣PPP模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牽頭,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團等參與)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等各類水環境保護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將水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年度動態增長機制,加強資金保障。研究實施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的轉移支付方式。各區、縣(市)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清淤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處置、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給予必要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二)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推動綠色債券發行,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推動綠色環保企業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龍頭企業。引導保險資金投入水環境保護項目。進一步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區域和試點行業,在涉重金屬、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積極試行強制性保險。加快發展生豬保險等養殖業保險,建立養殖業保險與養殖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位要加強協作聯動。(市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杭州”網站予以公示,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經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建立完善生態環境財政獎懲制度,探索開展重點生態功能區示范區建設試點。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推進排污權抵押,探索水權交易。(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八、強化環保科技支撐


  (二十三)突破共性關鍵技術。


  加強關鍵技術研發攻關。圍繞治水、環境監測與應急保障等環保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資源,實施一批科技研發攻關項目,加快突破關鍵共性技術瓶頸。積極出臺和落實相關配套優惠政策,加強環保領域科技創新人才與團隊建設,引進集聚高層次行業創新人才。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市科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委人才辦、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四)推廣示范適用技術。


  加快推進環保領域先進成熟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提高科技創新的現實支撐力,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重點推進污染物減排技術、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轉化應用。利用網上技術市場平臺,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環保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切實強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市科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五)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編制實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出臺扶持環保企業的政策措施,探索設立節能環保產業引導基金。按市場化思路,開放城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市場,按照PPP等模式,引入社會化投融資機制,全面推進第三方建設運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環保基礎設施市場化、專業化運營改制。鼓勵環保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一批上市龍頭企業,加快實施環保資產證券化。(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金融辦等參與)


  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加強環保產業市場監管,充分發揮環保產業行業協會的作用,規范市場行為,提高行業企業的管理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環保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鼓勵環保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工程研究(技術)中心與實驗室,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環保領域科技項目。攻克一批關鍵共性技術及裝備,推動先進技術產業化、規模化,加快關鍵裝備國產化進程,形成產業發展新優勢。建立完善的科技創新成果評價和產業化項目篩選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知識產權投融資機制建設。加強對環保領域科技型初創企業的培育,鼓勵企業認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研發費抵扣有關政策。(市科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建委等參與)


  大力發展區域性環保產業集聚區,推進形成集環保裝備與產品生產、環保服務業以及環保高新技術推廣孵化為一體的復合型環保產業集聚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科委、市建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對環保產業集聚區發展的支持服務力度,鼓勵產業集聚區和各類開發區(園區)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支持環保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組建技術聯盟、牽頭重大技術研發等做強做大。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第三方運維體系,積極培育、發展環境監測計量校準服務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科委、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九、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和責任落實


  (二十六)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各區、縣(市)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責任主體,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2016年年底前要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市政府備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并向社會公開,每年向市政府報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納入國家“水十條”考核的斷面需編制達標(保持、穩定)方案,其他列入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但未達到功能區要求的斷面,也要制定相應的整治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達標(保持、穩定)方案要報市政府和市環保局備案,整治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參與)


  (二十七)加強協調聯動。


  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縣級以上政府環保、發展改革、公安、水利、建設、旅游、農辦、經信、農業、城市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務的要求,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旅委、市園文局等參與)


  完善流域、區域協作機制。落實長三角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建立陸海統籌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機制。同一流域相鄰的區、縣(市)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協商協作機制,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構建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修復和管理的體制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旅委等參與)


  (二十八)完善水環境管理制度。


  進一步落實“河長制”,完善市、縣、鄉(鎮)級河長體系,健全“河長制”有關巡查和例會、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督查督辦、考核激勵、宣傳教育、全民參與等工作機制。(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園文局等參與)


  完善“清三河”長效機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復查機制。每半年要對垃圾河、黑河、臭河組織一次全面復查評估,復查評估情況應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報市治水辦備案。各地要加強日常巡查,持續跟蹤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對已通過驗收的河道出現污染反彈的,要立即責令整改,整改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新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實施掛牌督辦。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河道保潔清淤、農村保潔管理等方面的長效機制。(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牽頭,市建委、市農業局等參與)


  完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改革。積極開展排污許可證管理與環保審批、驗收、執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創新,探索實踐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管理模式,將項目環評審批驗收、排污收費、總量控制、排污交易、標準執行等環境管理要求體現到排污許可證管理中,實現對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規范和生命周期的全過程監管。(市環保局牽頭)


  完善環境風險預警應急機制。各級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制定水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九)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市政府與各區、縣(市)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和“黨政同責”制度。市政府每年對行動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納入“五水共治”和生態建設考核體系,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將考核結果與生態創建、生態補償、區域限批、相關資金分配等相掛鉤。(市考評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三十)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區、縣(市)水環境狀況和排名。對水環境狀況差,經整治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區、縣(市),按規定上報省政府,建議取消其有關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的榮譽,并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市環保局要定期公布各區、縣(市)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實時公布交接斷面自動監測站和飲用水水源地自動監測站監測數據。市質監局要定期公布環境監測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結果和環境計量監督檢查信息。推進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社會監督。


  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培訓和政策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環保監督機制,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完善媒體參與執法、掛牌督辦與公開曝光等工作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參與)


  (三十二)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強化“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充分發揮主流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全國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為排污單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規咨詢,引導履行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建立企業環保自律機制。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建設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牽頭,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團市委、市文廣新聞出版局、杭報集團、杭州文廣集團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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