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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草案)
發布日期:2020/12/25 13:08:26

   《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草案)》將提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為廣泛凝聚社會共識,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現將《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hbrdfzgw@126.com。
 
  2、通信地址: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38號,郵編050051)。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1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防洪與排澇
 
  第四章 環境污染治理
 
  第五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修復好、保護好白洋淀,發揮白洋淀的生態功能、防洪功能,保障河北雄安新區防洪排澇和生態安全,促進河北雄安新區高標準、高質量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等規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白洋淀流域的防洪排澇、水資源利用保護、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修復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白洋淀流域,是指白洋淀淀區及其上下游涉及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白洋淀淀區是指保持正常水位時的面積區域,上下游包括入淀出淀的潴龍河、孝義河、唐河、府河、漕河、瀑河、萍河、白溝引河(含南拒馬河與白溝河)、趙王新河等干支流流經的區域。
 
  第三條【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應當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協調推進,遵循規律、保障安全,屬地負責、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系統治理】 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山水林田淀城系統治理,加強補水、治污、防洪一體化建設,科學治水節水用水,推進實現白洋淀水面保持、水質達標、生態修復的治理目標,確保雄安新區以及白洋淀水安全。
 
  第五條【最嚴格保護】 白洋淀流域應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等規劃控制要求,推進上下游、左右岸、淀內外等全流域治理和保護,守住生態環境安全邊界。創新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第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負責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總體工作。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雄安新區內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防洪安全和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以及鄉級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防洪安全】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防洪專項規劃等要求,調整完善流域防洪布局,統籌流域防洪與區域防洪、城市排澇,構建預防為主、蓄泄結合、分區設防、確保重點的現代化防洪排澇減災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八條【區域協同】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納入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重要內容,打造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優美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建立和完善與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邊地區以及國家相關海河流域管理機構區域治水節水用水協同治理制度機制,推進防洪、生態環境治理和水資源利用保護等領域合作。
 
  推進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完善防洪防汛、生態環境聯防聯控聯建等機制,促進區域協同立法、執法、監督,做到信息共享、政策統籌、應急聯動,共同推動開展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第九條【流域共治】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管理體制,整合執法資源和執法職責,實施規劃、執法、標準、預警等統一管理,增強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能力。
 
  白洋淀流域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流域與行政區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加強流域聯合執法和聯防共治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等措施,共同推進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白洋淀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白洋淀流域水污染、防洪、排澇等應急聯防聯控機制。
 
  第十條【支持保障】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生態環境治理、水資源利用保護、補水及防洪工程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加大財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的經濟、產業、技術等政策和措施,保障工作開展。
 
  第十一條【綠色生產生活】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建設綠色生態宜居的城鄉人居環境,推動全社會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十二條【科技支撐】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白洋淀防洪和生態安全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與應用、人才培養與引進等工作,提高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攻關和示范應用,圍繞防洪排澇、生態修復、污染防治、水源涵養、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等,研發基礎性、系統性的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
 
  第十三條【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知識,增強社會公眾洪澇風險和生態安全意識,推動全民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念和自覺保護白洋淀的行為準則。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發揮環保志愿組織和志愿者作用。新聞媒體應當對損害白洋淀防洪和生態安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害白洋淀防洪和生態安全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四條【規劃剛性約束】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和雄安新區防洪排澇規劃等相關規劃,依法制定實施方案或者實施意見,完善規劃實施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實施監管和考核,保障規劃有序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編制規劃要求】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防洪和生態保護要求,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產,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水安全保障需求,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三線一單”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要求,確定白洋淀流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實施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作為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的依據,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
 
  第十七條【標準制定】 省人民政府根據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污染防治需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白洋淀流域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推動健全流域和白洋淀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標準體系。
 
  第十八條【限期達標】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白洋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或者實施方案,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雄安新區防洪保護區按照河北雄安新區防洪專項規劃要求,分區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標準要求建設,并按照規劃期限和目標完成防洪排澇工程、風險管控、應急指揮體系等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監測】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置白洋淀流域監測點位和考核斷面,建立跨省、市、縣界水文、水量、水質監測體系,建立完善與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邊地區以及國家相關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相銜接的白洋淀及其上下游聯動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水生態環境監測和管理。
 
  第二十條【環評及產業準入】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生態環境審批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依法實施產業準入制度,嚴格對水資源消耗等實施總量和強度雙控。依法取締散亂污企業,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業和項目,對現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業和項目應當轉型、關停或者搬遷。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傳統產業的管控,實施產業目錄清單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新區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
 
  第二十一條【工業集聚】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的要求,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設施等公共設施,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實現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和固體廢物收集處置全覆蓋和無害化達標排放,有效利用再生水。
 
  第三章 防洪與排澇
 
  第二十二條【防洪排澇規劃要求】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防洪專項規劃等要求,堅持流域防洪體系建設與雄安新區發展布局相結合,統籌水資源利用與防災減災、防洪排澇工程與生態治理和城市建設。依托大清河流域防洪體系,堅持上蓄、中疏、下排、適滯的方針,充分發揮白洋淀上游山區水庫的攔蓄作用,疏通白洋淀行洪通道,加大下游河道的泄洪能力,加強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提升流域防洪能力。
 
  第二十三條【防洪工程建設】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同蓄水、補水、抗旱和改善生態環境統籌兼顧,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防洪工程建設,充分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等調蓄洪水的功能,確保達到規劃要求。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雄安新區以及白洋淀流域防洪排澇工程實行屬地分級管理,并負責相關防洪排澇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涉防洪項目管理】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涉河項目審批。建設涉河橋梁、碼頭、管道、取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穿、跨、臨河湖以及穿堤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監測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發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在白洋淀流域蓄滯洪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
 
  防洪和河道工程等依法取得采砂許可進行采砂的,應當堅持采治結合,兼顧防洪排澇和重要基礎設施等安全,及時進行清淤疏浚,確保行洪暢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第二十五條【蓄滯洪區建設】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要求,加快蓄滯洪區安全建設。
 
  (一)按照蓄滯洪區規劃和運用標準,合理安排河道整治和圍堤、隔堤、進退洪設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設;
 
  (二)根據蓄滯洪區的洪水特點、風險程度和人口財產分布狀況,科學安排安全區、防洪樓、高村基、圍村埝、避水臺等應急避險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蓄滯洪區啟用】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依法啟用蓄滯洪區,組織有關部門提前做好受威脅群眾轉移安置以及重要設施的保護工作,并加強蓄滯洪區圍堤、進退洪設施、應急避險設施等的安全巡查工作,發現險情及時處置。
 
  第二十七條【雄安新區排澇體系建設】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完善內澇災害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落實雄安新區防洪專項規劃要求,堅持疏蓄排結合,統籌推進生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的系統化排澇體系建設。加強城市建成區外圍蓄滯洪區的建設與保護,做好城市建成區與外圍區域水系銜接,完善排澇調蓄、雨水管渠、排澇閘站等設施,加強排水防澇設施檢測、養護和管理,保證排水防澇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十八條【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海綿城市、韌性城市等相關建設要求納入規劃建設管控,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在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建設中,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防洪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提高城市吸納、調蓄雨水和防災減災的能力。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第二十九條【河道清理整治】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進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積,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暢。
 
  在白洋淀流域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
 
  (二)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三)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物資;
 
  (四)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動;
 
  (五)圍湖、圍淀造地,擅自圍墾河道或者圍堰筑壩;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條【應急指揮調度】 白洋淀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雄安新區防洪工作按照國家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執行,服從統一調度指揮。汛期運用流域內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應當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聯動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水文情報信息共享、洪水應急監測協同聯動等機制,納入海河流域防洪體系建設內容,統籌上下游洪水安排,共同保障雄安新區及其下游地區防洪排澇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水行政、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白洋淀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完善洪水監測、預報、調度、搶險、救災等工作機制,加強防洪排澇信息監測和采集,提高防洪排澇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十二條【雨洪資源利用】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排澇總體安排。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科學調蓄、充分利用洪水雨水資源,優化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跨行政區域涉水工程建設】 在跨行政區域的河道邊界上下游規定的范圍內和左右岸進行引水、蓄水、排水等工程建設的,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和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河道水流的自然徑流現狀。
 
  第四章 環境污染治理
 
  第三十四條【治理要求】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治理監管責任,以改善白洋淀水質為重點,堅持全流域聯動綜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補水等系統治理措施,提高生態環境質量。
 
  第三十五條【濃度總量雙控制】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制定嚴于本省其他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嚴格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六條【防止水體污染行為】 白洋淀流域內禁止下列污染水體的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向水體排放含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熱廢水、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向水體排放未經消毒處理且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六)向水體傾倒、排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七)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在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淀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污染水體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排污許可】 白洋淀流域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范圍或者名錄,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依法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去向和許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排污登記,未登記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八條【排污口設置】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管理和使用污染物排污口及其污染物監測設施,并在排污口安裝標志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入河入淀污染源和排污口的監管,限制審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取締入淀排污口,嚴禁污水直接入河入淀。
 
  第三十九條【雨污分流】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設城鎮雨水收集和調蓄設施,新建排水管網應當實現雨污分流;加快對老舊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入河入淀。
 
  第四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置】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實現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全覆蓋。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鼓勵、支持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尾水深度處理,促進資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污水廠污泥處理】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加強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第四十二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強污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快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廁所無害化改造,實現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蓋。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淀中村、淀邊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實現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全覆蓋。相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村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禁止向白洋淀淀區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后排入白洋淀的,應當達到白洋淀相應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第四十三條【黑臭水體整治】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態修復等措施進行綜合整治,有效防治和限期消除黑臭水體。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污染防治】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地下水環境狀況和開發利用情況,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嚴格監控地下水污染,實施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
 
  取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嚴禁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五條【農業面源污染】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優化農業種植結構,鼓勵發展綠色農業,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用肥料和農藥,嚴控農田退水。在入淀河流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外延的規定距離內禁止施用化肥、農藥。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六條【水產、畜禽污染防治】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要求劃定水產、畜禽養殖禁養區,合理布局水產、畜禽養殖區域。
 
  在白洋淀淀內以及淀邊、入淀河流沿岸規定范圍內,禁止從事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淀內控制捕撈行為,設定白洋淀禁漁期,非禁漁期應當合理適當捕撈。
 
  畜禽養殖產生的污水、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禁止直接排入河流、淀區。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設廢水、糞便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四十七條【清除圍堤圍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淀泊連通性恢復、水動力改善、行洪暢通、淀區生態治理、淀泊風貌保護等要求,有序清除白洋淀淀內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圍堤圍埝及其道路,改善水生態環境。禁止違法違規在白洋淀淀區內修筑圍堤圍埝及其道路。
 
  第四十八條【垃圾和廢棄物處理】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加快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推進城鄉垃圾一體化處理和無廢城市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禁止入淀污染。
 
  第四十九條【河淀保潔責任制】 白洋淀流域設區的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淀保潔責任制,建立河淀保潔常態化巡查制度,及時清除河淀內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有害水生動植物。相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河淀清潔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向河淀傾倒廢棄物等損害河淀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白洋淀流域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運行、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五十一條【重金屬污染防治】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點防控重金屬污染地區、行業和企業,加強對涉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加工企業的生態環境監管,防治重金屬污染。對重點防控區域內的涉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依規取締、關停或者有序退出。禁止在重點防控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五十二條【土壤污染防治】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建立土壤污染協同防治機制,嚴守土壤環境安全底線。
 
  對農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優先保護制度,嚴格實施風險管控措施,提升安全利用水平。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礦渣等。
 
  對建設用地依法開展調查評估,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未按照規定開展調查評估和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壤污染加強治理,建立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壤污染治理評估和檢查驗收機制。
 
  第五十三條【船舶污染防治】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科學核定和控制白洋淀船舶數量,劃定船舶禁行、限行區域。除特種作業船舶外,禁止新增燃油動力船舶,通過采取回收補償等措施,加快淘汰、替換或者改造現有燃油動力船舶。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依法回收,禁止排入白洋淀以及周邊水體。
 
  第五十四條【旅游污染防治】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強化生態功能的基礎上合理布局白洋淀旅游景區、景點,加強安防監控、消防、應急救援等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淀內建設旅游設施。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集中收集處理污水和垃圾,禁止隨意排放污水、棄置和堆放垃圾;加強對游客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禁止丟棄垃圾等可能造成污染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大氣、水、土壤污染協同治理】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加強京津冀以及周邊地區重點污染物協同控制,統籌大氣、水、土壤污染協同治理,改善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第五十六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重點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淀區、入淀河流的生態環境安全防范。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五十七條【修復與保護要求】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修復,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科學確定保護和治理、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加快恢復白洋淀流域生態功能,優化區域生態安全格局,提升全流域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五十八條【生態補水】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科學調配,建立白洋淀及其上游生態補水多元保障長效機制,加強引水、調水和蓄水工程建設,統籌引黃入冀補淀、上游水庫、非常規水資源以及其他外調水源,逐步恢復入淀生態水量,保持白洋淀科學合理生態水位和水域面積。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入淀河流河道整治,采取河渠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污染源管控等有效措施,加強輸水水質保護,保障生態補水水質不低于白洋淀淀區水質。
 
  第五十九條【地下水資源保護】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分區分類實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不得開鑿新的取水井;對已有的取水井,應當制定計劃和采取措施,有序置換水源和逐步關閉取水井。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實行報批制度,推進地熱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不得造成熱儲層水質惡化。
 
  第六十條【水系連通】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水系連通工程建設,綜合整治入淀輸水河渠,構建循環通暢、功能完善的水網。
 
  實施水體清淤疏浚應當堅持精準清淤、生態清淤和安全固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并不得破壞地下水含水層和隔水層。
 
  第六十一條【用水節水制度】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落實目標責任,全面推進農業、工業、居民生活等領域節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節約用水:
 
  (一)嚴格執行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和特種用水價格制度;
 
  (三)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審批以及相關產業政策;
 
  (四)逐步減少流域內高耗水農作物種植,推廣節水灌溉技術;
 
  (五)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提升再生水水質,推進再生水循環利用;
 
  (六)全面普及節水器具;
 
  (七)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推廣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六十二條【太行山生態屏障】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天然林保護、三北防護林建設、太行山綠化、退耕還林等重點工程,開展規模化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發揮太行山生態安全屏障作用,有效提升生態涵養和防護功能。
 
  加強白洋淀上游水庫庫區綠化和重點濕地森林建設,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加快推進太行山水土流失重點治理,保護、擴大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提高流域水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六十三條【生態廊道等建設】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在主要河流、交通干線兩側、淀區周邊等加強綠化帶、近自然林地和生態廊道建設,增強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水土流失、防風固沙等功能。
 
  第六十四條【礦山綜合治理】 白洋淀上游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禁止和限制礦山開發的規定,科學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修復。
 
  礦山企業應當對礦山治理恢復承擔主體責任,依法治理因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企業治理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的礦山跡地依法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治理恢復。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對已關閉或者廢棄礦山進行依法科學和市場化治理恢復。
 
  第六十五條【濕地修復】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實施濕地生態保護和修復、退耕還濕還淀和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保護和恢復流域濕地生態功能。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要求,對白洋淀濕地生態系統實行生態功能分區管控和保護。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修復生態功能退化、碎片化淀泊,對植被破壞、水體污染嚴重的,應當實行限期達標治理和修復。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入淀河流沿岸綠化帶、生態型河岸帶建設,在重點排水口下游、河流入淀口等區域,開展綜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緩沖帶、人工濕地等工程,改善流域水生態環境。
 
  第六十六條【白洋淀底泥治理】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白洋淀底泥污染實施監測,加強底泥污染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科學確定清淤范圍、清淤方式及時序,實施分類分區分期生態清淤或者治理修復,改善底泥質量,恢復水體自凈能力,提高水環境質量。
 
  清除的底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七條【蘆葦蒲草管護】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白洋淀葦田荷塘及其水生植被的管理,對蘆葦蒲草科學利用、平衡收割,提高淀泊自凈能力,防止污染。
 
  第六十八條【生物多樣性保護】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白洋淀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逐步恢復白洋淀退化區域的原生水生植被,促進土著水生動物種類和種群增加,恢復和保護鳥類棲息地,提高生物多樣性。
 
  第六十九條【外來入侵物種防治】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建立常態化監測外來入侵物種、生態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防范外來物種入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上述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十條【村莊治理】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白洋淀生態承載能力、生態服務功能,組織對淀中村和淀邊村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依法有序做好征遷工作。
 
  加強對有歷史文化價值和水鄉特色村莊的保護和管理,建設生態隔離帶,提升生態服務功能;保護相關的歷史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蘆葦臺田、荷塘生境和景觀。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十一條【河(湖)長制度】 白洋淀流域鄉級以上河(湖)長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河(湖)長職責,組織、協調、督導相關部門開展責任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管等工作。村級河(湖)長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勸阻破壞、污染河湖的行為,并按照規定向上級河(湖)長報告。
 
  省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監察、司法、公安機關建立河(湖)長制責任追究、河湖環境保護協作等工作機制。
 
  白洋淀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公益崗位、成立專門管護隊伍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對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的巡查和保護工作。
 
  第七十二條【資金多元投入】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白洋淀流域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修復保護、防洪排澇等資金支持力度,形成常態化穩定的財政保障機制。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增加對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項目的信貸等支持。
 
  鼓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開展小城鎮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
 
  第七十三條【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和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制度。
 
  加快推進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受益地區與保護生態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進行生態補償。
 
  省級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生態補償金扣繳制度,依據跨行政區域河流和白洋淀淀區水質控制斷面重點水污染物監測情況,嚴格按照規定扣繳控制斷面水質超標市、縣生態補償金,統籌用于獎補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
 
  第七十四條【水安全智慧管理】 白洋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統,加強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平臺化、移動化、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應用,完善流域水信息立體監測體系和水安全智慧調控體系。
 
  第七十五條【考核評價】 實行白洋淀流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條【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白洋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等進行督察。被督察單位應當配合督察工作,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七十七條【約談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態環境事件的;
 
  (四)入河排污口問題突出,對水環境保護目標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
 
  (六)未落實防洪排澇規劃,推進防洪排澇工程建設不力,存在突出問題的;
 
  (七)圍湖圍淀造地、圍墾河道或者圍堰筑壩問題嚴重的;
 
  (八)其他違反白洋淀流域治理和保護要求,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洪工程的安全監管,加強涉水建設項目和穿、跨、臨河湖以及穿堤工程設施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影響防洪安全的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制度,推進完善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
 
  第七十九條【信用懲戒】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等的生態環境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十條【訴訟保障】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建立雄安新區及其周邊區域、白洋淀流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污染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和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有關機關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八十一條【人大監督】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白洋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情況開展監督。
 
  白洋淀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洋淀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情況納入環境保護和環境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監管責任】 白洋淀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防洪排澇、水資源利用保護、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修復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三條【防洪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開工建設涉河工程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負擔,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防洪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工程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未及時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消除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防洪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負擔,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排澇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法采砂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水污染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生活污水、農田退水直接排入白洋淀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非法排污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八十九條【擅自處置污泥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九十條【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九十一條【違法圍堤圍埝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白洋淀內違規修筑圍堤圍埝及其道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有關設施;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十二條【未依法環評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依法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九十三條【旅游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設旅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白洋淀旅游景區、景點隨意棄置和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九十四條【擅自停用節水設施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外來物種入侵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船舶污染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船舶殘油、廢油排入白洋淀及其周邊水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九十七條【干擾監督檢查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妨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責任。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第九十九條【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別聲明: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的內容,出于傳遞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時并不代表贊成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內容僅供參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電話: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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