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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8/8 10:34:52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水利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5年7月5日

    水利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保障水利部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順利實施,實現高效、科學、規范和公正管理,依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科技創新重要論述精神,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事關水旱災害防御、國家水網建設、河湖生態環境復蘇、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數字孿生水利等方面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及裝備研發。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大力發展水利新質生產力,構建先進、實用的水利科技支撐體系,提升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我國水安全能力。

    第三條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需求牽引、應用至上。立足面向水利治理管理實際需求,推進水利科技創新攻關,確保產出的科技創新成果實用、管用、效用,轉化為水利新質生產力,提升水利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

    ———查漏補缺、急用先行。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針對制約水利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關鍵問題和重要環節查漏補缺,對于需求緊迫的選題動議,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加快啟動實施。

    ———開放創新、協同攻關。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綜合運用多種項目遴選方式,面向全國擇優確定科研團隊開展協同攻關,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強化監督、跟蹤問效。錨定任務目標,以重大標志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監督評估與項目管理的銜接協同,分層分級壓實責任。聚焦關鍵主體、關鍵環節,持續跟蹤問效,獎優罰劣。

    第四條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從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應用示范、標準產出開展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

    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應服務于重點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課題是項目的組成部分,按照項目總體部署和要求完成相應的研發任務。

    第五條重點專項全流程管理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管理職責

    第六條水利部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水利領域相關重點專項的主責單位,負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重點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主責的重點專項管理制度;

    (二)組織研究提出重大科技需求、任務布局及重點專項動議;

    (三)組織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強化監管,完善評估問效和動態調整機制;

    (四)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項目管理,與專業機構簽訂重點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五)負責項目立項批復、重大調整事項審核和批復、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提出重點專項優化調整建議;

    (六)組織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評估和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七)指導監督專業機構做好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八)加強跨部門協調,發揮水利部和相關行業部門(單位)在行業需求凝練、政策標準制定、應用場景構建等方面的優勢,推動重點專項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九)充分發揮水利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水利學會等作用,為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提供技術咨詢。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以下簡稱水利部國科司)作為水利部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托司局,負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作為重點專項管理的技術支撐單位,參與重點專項管理。

    第七條水利部業務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參與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凝練提出本業務領域、本流域重大科技需求,對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等提出建議;

    (二)作為成果應用單位對項目實施全過程提供指導,為項目研究提供應用場景;

    (三)配合水利部國科司指導專業機構開展本業務領域、本流域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四)加強本業務領域、本流域項目研究成果的推廣與運用,及時將技術先進、經濟可行的研究成果轉化為水利技術標準。

    第八條涉及重點專項的相關行業部門(單位),參與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部門(單位)的職能分工,提出相關領域涉水科技需求,對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項目申報指南等研提意見;

    (二)參與指導本行業領域具體項目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三)為重點專項組織實施提供協調保障支撐,加強對所推薦單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水利部主責的重點專項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及重點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適合重點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和項目管理相關制度;

    (二)配合編制重點專項概算,參與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科研誠信審核、評審和公示,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在主責單位組織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等工作;

    (四)負責項目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監管、進展檢查、節點考核、監督評估、綜合績效評價,以及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對項目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保存;

    (五)按要求及時向主責單位報告重點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接受監督;

    (六)承擔水利部交辦的重點專項其他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要求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等,下同)負責項目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是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強化法人責任,具體落實任務目標和資金安全。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重點專項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開展好有組織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管工作;

    (五)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報備需要調整的事項;

    (六)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綜合績效評價和成果總結凝練等工作;

    (七)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責任和義務,有保密任務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項目保密管理;

    (八)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加強與水利部業務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業部門(單位)的對接,自覺接受其指導,積極用好其提供的應用場景,推動發展新質生產力;

    (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十)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牽頭單位、課題參與單位應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牽頭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研究任務、考核指標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制定項目一體化實施的工作方案,明確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及時糾正項目和課題研究出現的偏差,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課題負責人是課題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的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重點專項設立與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二條水利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根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原則,牽頭組織征集相關行業部門(單位)的重大科技需求,研究提出水利領域重點專項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凝練形成水利領域重點專項選題動議,按程序向科技部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對于批準實施的重點專項,水利部牽頭組織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按程序報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經批復后,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分解、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安排、組織實施、監督評估等的基本依據。

    第十四條水利部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并與專業機構簽訂重點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具體事項和管理要求。專業機構根據要求制定重點專項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水利部會同相關行業部門(單位)組織編制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工作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避免交叉重復,明確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指南不得直接或變相限定項目的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根據不同項目的實際情況,可在指南中設置不同的項目參與單位數量要求。

    第十六條指南編制主要程序是:

    (一)組織業務水平高、科研誠信強、有代表性的專家圍繞水利高質量發展與保障水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在廣泛征求水利部業務司局、流域管理機構需求的基礎上,梳理提出重點專項年度需求清單,并進一步征求各方意見;

    (二)根據經各方確認的需求清單,組織專家編制形成項目申報指南,指南中明確項目研究內容與考核指標等;

    (三)面向各相關行業部門(單位)、有關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業等就指南內容廣泛征求意見;

    (四)組織水利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水利學會等專家成立咨詢論證專家組,對申報指南的規范性、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進行論證,對項目研究內容及考核指標進行咨詢把關。

    第十七條申報指南經專家論證后,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開征求意見、查重,按照有關程序報水利部審批。

    第十八條針對不同類型項目,綜合運用競爭擇優、定向委托、分階段滾動支持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依據指南方向及重點任務需求,可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周期項目等方式進行項目遴選。

    (一)項目一般采取競爭擇優方式遴選,按照公開發布指南、自由申報、部門(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支持、批復立項等程序組織;

    (二)對于優勢特別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涉密性、應急性程度高,公益性特別強的任務,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定向委托按照確定候選單位、應邀申報、部門(單位)推薦、論證審核、批復立項等程序組織;

    (三)對于國家戰略急需、應用導向鮮明、最終用戶明確的攻關任務,可探索采取“揭榜掛帥”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全過程突出最終用戶作用,實施“軍令狀”、節點考核等管理方式;

    (四)對于研發風險高、存在多條可能技術路線的任務,可探索采取“賽馬制”的方式,面向不同技術路線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同一任務,實施競爭性支持,階段性開展節點考核,根據節點績效動態調整支持團隊數量;

    (五)對于有望產生新理論、新方法的重大創新方向,設立青年科學家項目,鼓勵青年科學家大膽探索更具創新性和顛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徑,更好服務于重點專項總體目標的實現;

    (六)對于研發周期長、成果產出慢、不可間斷性的任務,可探索分階段滾動支持的方式設置長周期項目。對執行期結束后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納入下一個執行期滾動支持,保障科研活動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七)對于以產品創制為目標、市場化導向鮮明的任務,加大企業牽頭承擔的比例,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

    第十九條指南發布時將年度擬立項項目數、相應的國撥經費總數、組織方式、配套資金要求、形式審查條件等一并公布。保密和敏感類項目,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擇優等方式不公開發布。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二十條申報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誠信狀況良好。多家單位組成申報團隊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下設課題的,也應同時明確課題牽頭單位。

    第二十一條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工作時間等符合指南要求。項目(課題)負責人及研發骨干人員符合有關限項要求。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行一輪申報形式,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直接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

    第二十三條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對申報項目進行科研誠信審核和形式審查,制定年度項目評審工作方案,報水利部審定后實施。具體包括:

    (一)年度項目評審工作方案應包括評審輪次、評審方式、分組規則、專家人數和遴選標準、項目評審指標體系、評審打分規則和排序規則、每輪項目通過評審的比例等內容;

    (二)項目評審視情況開展首輪評審和答辯評審。對于申報團隊數量達到擬支持項目數量4倍(不含)以上的項目,可采取兩輪評審。首輪評審環節,不要求項目申報團隊答辯,可采取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擇優遴選出3倍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進入答辯評審。答辯評審環節,可采取會議評審、現場考核等方式,擇優遴選出擬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對于申報團隊數量不超出擬立項項目數量4倍的項目,可不組織首輪評審,直接進入答辯評審環節。

    第二十四條答辯評審以視頻或現場會議等方式組織開展。評審前,指南編制專家代表就指南內容、專業機構就評審規則等向評審專家進行解讀與說明,申報團隊按照評審要求做好多媒體匯報及答辯準備。

    第二十五條項目評審專家應是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成果應用單位與行業管理部門定期推薦一定比例的專家入庫。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動態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二十六條專業機構將答辯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的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報水利部審核。水利部對項目評審程序的規范性、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合規性審核,專業機構對通過審核的公開類項目進行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和處理意見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程序下達立項批復。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委托并指導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

    項目(課題)任務書應以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和立項批復為依據,以解決水利領域重大問題為導向,突出績效管理,明確任務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以及研發成果轉化應用要求。對于保密項目,專業機構應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八條完成立項工作后,專業機構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約定、項目實施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款。

    第二十九條對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發、緊急重大科技攻關需求,水利部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在相關重點專項進行部署,加快項目啟動。

    第三十條專業機構應將形式審查和評審結果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反饋項目申報單位,并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相關申訴。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任務,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牽頭責任,制定本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方案,明確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在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加強本項目研究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并為各研究任務的順利推進提供支持。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水利部和專業機構并研究提出對策建議。課題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項目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中,專業機構應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通過全程跟蹤、集中聽取匯報、專題調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項目進展和組織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處理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及時判斷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項目執行過程中關鍵節點進展、重大事項或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向水利部報告。

    第三十三條水利部業務司局、流域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業部門(單位)應積極參與項目過程管理相關工作,對項目實施情況及成果的先進性、實用性提出意見,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初稿。以會議評審方式對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評議,重點評估技術路線、目標設置及經費預算的合理性。評審后的實施方案報專業機構備案并作為項目實施的指導文件。

    第三十五條實行項目定期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特別是涉及節點任務的完成情況。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三十六條實行項目中期檢查制度。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根據水利部批準的工作方案,專業機構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并形成中期檢查工作報告報水利部國科司。專業機構應組織技術專家、成果應用單位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中期檢查和節點考核,以及對管理實施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監督評估。

    第三十七條項目實施中須對以下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以上,按程序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報批。

    (一)變更項目(課題)牽頭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形成意見,報水利部按程序審核批復;

    (二)變更課題參與單位、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審核批復,并報水利部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專業機構可委托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并做好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應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水利部審核后,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且無法解決;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針對批復撤銷或終止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并報水利部審核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應調查核實后,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六章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專業機構應制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方案,報水利部審定,項目執行期滿后啟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執行期結束后2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準備,并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相關材料。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前組織完成課題績效評價。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水利部國科司組織專業機構依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要求分類開展綜合績效評價,按程序報批后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四十一條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以上提出延期申請,經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報水利部審核同意,由專業機構批復后延期執行。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按正常進度組織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二條水利部國科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及流域管理機構、相關行業部門(單位)組織專業機構根據不同項目類型,成立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目標、考核指標和有關要求開展綜合績效評價。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和成果應用單位等共同組成。專家執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突出科技成果在解決水利高質量發展和保障我國水安全關鍵問題、支撐行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重點評價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效益,確保創新成果實用、管用、效用。

    第四十四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充分聽取水利部相關業務司局及流域管理機構、相關行業部門(單位)等成果應用單位意見后,按照通過、未通過兩種情況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其中,通過分為優秀和合格兩種情形。

    (一)按期高質量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且取得重大成果或對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為優秀;

    (二)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為合格;

    (三)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項目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評價工作的,按未通過處理。

    第四十五條對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結余中央財政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水利部視情采取階段性或永久限制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并按程序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七章項目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和成果信息,納入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和水利部科技成果庫。

    第四十七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專利應按有關要求落實聲明制度。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綜合績效評價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四十八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

    第四十九條水利部在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應加強相關科技保密制度和規定的落實,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其研究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條水利部國科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及流域管理機構、相關行業部門(單位)充分發揮相關領域、行業、產業優勢,為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調動各方政策和資源,加強跟蹤問效,通過制定技術標準、發布技術推廣目錄、組織比測驗證、擴大應用場景等方式,加快推動優秀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產品迭代升級。

    科技部會同水利部在項目驗收3年內組織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不定期跟蹤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和技術迭代研究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鼓勵實行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并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專業機構做好項目成果轉化應用情況的跟蹤和督導。

    第八章重點專項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二條專業機構應定期梳理總結受托管理重點專項總體執行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形成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并于每年12月初報送水利部。水利部審核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

    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水利部組織專業機構于重點專項實施中期年份,編制重點專項實施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報送科技部。

    第五十三條重點專項執行期滿后,水利部組織專業機構和技術支撐單位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于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形成重點專項總結報告報科技部。

    第五十四條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強化跨區域聯合攻關,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支持和鼓勵相關行業部門(單位)和機構加強對承擔相關項目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

    第五十五條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重點專項建立全過程、多層次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制度規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五十七條水利部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通過組織開展單位自查、中期檢查、在線監管等方式,對項目立項、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等開展日常監督評估;對重點專項的實施進展、目標實現、成果產出、轉化應用等進行檢查核驗和評估評價;對專業機構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對重點專項項目立項、專家選用、項目實施與綜合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對監督評估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調查處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八條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通過年度報告審查、中期檢查等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項目執行、計劃調整、資金使用、實施績效等進行監督;對項目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績效評價等過程中出現的相關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意見的跟蹤和整改落實;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和信息及時報告水利部。

    第五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對所承擔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加強風險防控。在單位內部以適當方式公開項目立項等相關信息,加強內部監督。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

    第六十條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加強與審計紀檢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單位處理。

    第六十一條建立創新激勵機制。對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團隊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十二條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在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執行不力的單位、團隊和個人實行動態調整,并倒查各主體責任,逐級問責。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項目結余資金、終止項目執行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專業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等處理。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六十三條強化監督工作應急響應,發現重大項目執行風險、接到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出現項目管理重大爭議事件時,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或責成專業機構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四條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的監督評估平臺,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管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其他事項,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來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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