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河湖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河湖長制,是一項帶有濃厚“浙江基因”的基層治理創新。2003年,為破解多頭管理的困境,湖州市長興縣在全國率先進行探索,由時任水利局局長、環衛處負責人等擔任重點河流的“河長”,拉開了專人管水的序幕。2017年出臺的《浙江省河長制規定》是全國首個專門針對河長制的地方性法規,科學界定了各級河長職責,規范了河長制運行體系,使河長履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讓全省水環境得到了顯著改善,也為全國類似立法貢獻了浙江經驗。
近年來,水環境保護面臨新的形勢。今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明確省、市、縣、鄉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為貫徹上位法要求,并順應全域幸福河湖建設,浙江此次審議通過的《規定》有一項重要內容,是將原有的“河長制”修改為“河湖長制”,管轄范圍全面覆蓋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庫、山塘,以及列入名錄的池塘、塘壩等水體。
早在2024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曾就《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梳理出了河長制機構力量有待加強、部門協同治理不夠有力等5個方面25個具體問題。
針對這些痛點,《規定》給出了明確的制度應對。如,為了破解跨部門協調難、統籌不力的局面,規定明確設立省、市、縣、鄉四級總河長,由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作為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河長需要負責對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進行安排部署,督促本級河湖長、下級總河長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同時,《規定》強化了剛性問責機制,賦予河湖長“亮劍”的權力。規定第十七條明確,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如果未依法履行河湖保護治理職責,縣級以上河湖長可以直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約談。對于拒不整改的部門,有權機關將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此外,針對執法檢查中暴露出的部分地方河長制管理經費不足等問題,《規定》在財政經費保障上作出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河湖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可以對縣(市、區)強化河湖保護治理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無人機騰空而起,沿河道低飛巡航;岸邊的視頻監控24小時運轉,實時捕捉水面異常與違規排污……眼下,這樣立體的科技巡河場景越來越常見,逐漸彌補傳統人力巡查的盲區。為此,《規定》進一步突出科技賦能導向,明確鼓勵運用無人機航拍、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開展河湖巡查與問題識別工作;對于巡查發現的問題,要求通過統一的數字化平臺流轉處理;后續的處理與查處情況,同樣要求在系統中實時反饋,確保問題整改全程留痕與閉環。
全域治水,離不開民間力量廣泛參與。《規定》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渠道,要求在沿岸顯要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并可以通過二維碼等形式展示河湖長姓名及職務、監督電話、河湖長職責、整治目標和保護要求等內容。老百姓不僅能掃碼“一鍵查閱”,還可以就發現的問題或者違法行為向該河湖的河湖長投訴、舉報。河湖長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和登記。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相關主管部門以及河湖長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以《規定》出臺為新起點,浙江的治水重心跨入全域建設“幸福河湖”的新階段,生態優勢正不斷轉化成民生福祉、發展紅利。
來源:中國環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