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等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籌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海綿城市建設政策、技術規范,制定實施方案等,指導、監督海綿城市建設。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林業、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統籌力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資金。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拓寬海綿城市建設融資渠道。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或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工程規劃指標時,應當載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林業、氣象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主管部門在編制或修改道路交通、園林綠化、水系統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海綿城市建設的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不得降低原定的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涉及須重新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綿城市建設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實施監理,對海綿城市設施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納入竣工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核實,出具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政道路、園林綠地、排水設施等公用設施配套的海綿城市設施,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移交后由各主管部門負責運行維護;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區配套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三)其他社會投資建設項目配套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所有權人不明的,由投資人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投資人不明的,由所屬轄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定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方案,報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的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設施恢復或者改建費用。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二)海綿城市設施,是指對雨水具有“滲、滯、蓄、凈、用、排”等一項或者多項功能的工程建設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濕塘、雨水濕地、蓄水池、雨水罐、調節塘、調節池、植草溝、滲管(渠)、植被緩沖帶等設施。
(三)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岳陽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