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 《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擬于2026年10月進行第三次審議。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民主立法原則,廣泛聽取民意,做好該法規案的審議工作,現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
請于9月12日前選擇以下三種方式參與意見征集
三種參與意見征集的方法
方法一:寄送信函 信函寄送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296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政編碼: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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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為了推進和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高城市排水防澇能力,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提升水安全韌性和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活動。
第二條【定義】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有關重大問題,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協調推進、技術指導、跟蹤評價,監督管理水務工程海綿城市建設,督促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與小區、道路與軌道交通、公園與綠地等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氣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宣傳推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普及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知識,推廣海綿城市建設先進經驗,推動制定不同類型海綿設施建設技術導則,提升社會各界對海綿城市的認知和參與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投放海綿城市建設的公益廣告。各類廣告發布媒介應當刊播海綿城市建設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總體要求】城市開發建設管理應當全面融入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理念,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面源污染,保護濕地、河涌、坑塘等城市自然水體,構建良性水循環系統,使開發建設后自然水體總面積不減少和調蓄能力不降低。
城市已建成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與城市更新協同推進,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水環境綜合治理、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協同解決城市內澇、合流排水系統溢流污染等問題。
第七條【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編制與銜接】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和需要保護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包括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設施布局和水生態敏感區等內容。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等相關專項規劃的剛性控制指標。
生態修復、城市更新、豎向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互協調。
第八條【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銜接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和修改階段同步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洪澇安全評估,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規劃范圍內可滲透地面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年徑流污染削減率等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指標,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的空間需求納入用地規劃條件,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根據用地類型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海綿設施建設三同步制度規定】建設項目的海綿設施是建設工程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其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工程投資。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后的雨水徑流量不得超過建設前的雨水徑流量,符合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雨水系統建設要求,落實下列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應當根據屋面荷載、防水、占地空間等條件選擇建設綠色屋頂、雨水調蓄池等設施,控制雨水徑流外排量,推進雨水資源化利用,提高雨水的就地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建設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植草溝等海綿設施,控制道路范圍不出現積水點,廣場采取下沉式結構或者配套建設雨水調蓄設施等措施,減緩雨水徑流;
(三)公園與綠地建設應當根據自身地形特點和周邊排水需求,通過合理豎向設計布局建設雨水調蓄空間,最大限度統籌消納周邊區域雨水;
(四)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并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構建生態岸線,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嚴格控制地表徑流污染物進入市政排水系統;
(五)城市生態水網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恢復和連接坑塘、河湖、濕地等自然水體,有效銜接聯動市政排水系統;
(六)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優先滿足軌道交通功能需求,采取防滲、防倒灌措施,在滿足水安全前提下合理布置海綿設施;
(七)其他類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該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與技術標準制定的具體建設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豁免】因工程性質、類型、規模、地形等條件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的特殊建設項目,可以申請納入豁免清單。納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建設海綿設施。
豁免清單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參與主體對海綿設施的責任】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內容。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驗收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海綿設施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設施建設合格與否的結論。海綿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設計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各階段同步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的編制規范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確需變更設計的,不得降低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進行審查,對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進行施工,使用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相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海綿設施施工質量進行監理,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施工,對地下管網、調蓄設施等海綿設施隱蔽工程依法進行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質量管理和信息共享】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重點監管內容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范圍。未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建設海綿設施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享建設項目海綿設施相關審批、監督檢查等信息。
第十四條【維護管理單位要求】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由建設項目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擔任。無法確定的,可以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對海綿設施進行登記造冊,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日常巡查、養護、維修,保障海綿設施正常運行;
(二)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三)汛前和汛期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水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要求,進行內澇治理、應急搶險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維護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海綿設施的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動、拆除、損毀海綿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改動、拆除海綿設施的,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限期恢復方案,征得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同意,報該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及時恢復或者改建,并承擔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海綿設施維護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害海綿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直接向負責該海綿設施的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獎勵措施】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或者土地供應、容積率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條【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十八條【海綿設施維護不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該海綿設施監管的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不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占用、改動、拆除、損毀海綿設施,或者臨時占用、改動、拆除海綿設施不按照限期恢復的要求制定方案并執行的。
第十九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綿設施,是指對雨水具有滲滯、調蓄、利用、凈化、轉輸等功能的設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透水鋪裝、生物滯留、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滲透塘、滲井等滲滯類設施;
2.調節塘、干塘、濕塘、調節池等調蓄類設施;
3.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類設施;
4.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生態駁岸等凈化類設施;
5.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類設施;
6.具有滲滯、調蓄、利用、凈化、轉輸等功能的其他設施。
(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廣州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