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聽取審議并表決通過了《杭州市河湖保護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杭州市原有兩部河道管理法規《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分別于2000年和2013年施行。隨著國家“江河戰略”深入實施和省、市對河湖保護治理提出的新要求,這兩部法規已難以滿足治水的新形勢和新需求。《條例》秉持“不重復、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則,整合優化制度體系,對河湖的保護、治理、利用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全面規定,通過精細化管理與剛性約束的有機結合,建設河暢、水清、景美、宜居、業興的幸福河湖。
在河湖保護方面,《條例》強化了剛性要求,明確市和區、縣(市)政府應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河湖水域面積不減少、功能不減退。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除法律法規已禁止的行為外,《條例》新增兩項禁止行為,包括在涵閘閘口、泵站進出水口停船和在城市河道沿河護欄、桿線、樹木、綠籬等設施或者建(構)筑物上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的物品。對于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條例》也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條例》統籌河湖治理和利用,河湖治理工作應當優先保持河湖自然形態和滿足水生態保護需求。為回應群眾對濱水活動的需求,《條例》鼓勵在符合河湖空間保護專項規劃和保障防洪安全、行洪安全的情況下,合理利用濱水空間。對于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開展的生態旅游、體育運動、休閑娛樂等活動,《條例》要求區、縣(市)政府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明確管理主體和措施。同時,《條例》壓實了活動組織者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其落實安全管理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應急救助設備,提示安全風險等。
此外,《條例》明確提出,應建立動態調整的城市河道管理名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河道管理部門應當采用視頻監控、無人機巡查、衛星遙感等方式提高河湖監測、預警的自動化程度,根據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需求開展數字孿生河湖建設,結合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全面提升河湖保護治理工作的精細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條例》施行后,現行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和《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將同時廢止。
來源:杭州日報